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加大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力度,及时有效处理其反映的问题,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我部对《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wzsgjc@mofcom.gov.cn。
4.传真:010-65197839。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商务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0年3月27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STRONG>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设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
(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认为可由其处理的。
除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外,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还应开展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涉及多部门投诉事项,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投诉工作。投诉工作机构应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转交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办理。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应该调查情况,予以协调,反馈信息。
第八条 【其他渠道】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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