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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长期投诉事项的处理】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两年未能按照第十九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商业秘密保护】投诉工作机构在进行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投诉工作人员回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事项协调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投诉工作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投诉工作机构应暂停投诉处理工作,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及时更换有关工作人员;不需要回避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理由。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投诉档案管理及报告</STRONG>
第二十三条 【投诉档案管理制度】投诉工作机构应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对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报告制度】投诉工作机构应每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应每月7日前汇总上一个月本省投诉情况并上报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政策措施建议报送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投诉信息通报与公示】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定期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应总结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有关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和重大问题,按年度向国务院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附 则</STRONG>
第二十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法律责任】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参照适用】港澳台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提请的投诉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生效】本办法自2020年X月XX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商务部第2号令公布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废止。</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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