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答记者问(2)
一是对公益诉讼案由进一步细化。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书规定“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样式修改为“原告×××与被告×××……民事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其中“……”则需要根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性质以及具体环境要素不同,可写明大气(水、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等。对于消费公益诉讼,直接写明“原告×××与被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二是修改了文书样式中关于证据质证和认证的写法。公益诉讼案件案情较为复杂,证据种类、数量较多,适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简化相关证据交换、质证和认证的内容,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理念,写明各类证据情况以及举证质证内容,有利于清晰展现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案件事实。因此,本样式要求在一审判决书中写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内容。
三是明确一审公益诉讼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组成七人合议庭。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本样式明确了上述规定内容。因涉及程序问题的不予受理公益诉讼裁定多数由立案部门作出,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而准许、不准许撤诉,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以及判决的裁判方式,都是实体审理后作出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外,为了明晰审判权运行规律,明确法官助理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要求。
四是修订了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内容。首先,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表述方式。其次,纠正了部分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本院查明事实过于简单的问题,明确公益诉讼调解书中应写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写法与一审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内容相同。再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名称以及首部写法。即文书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首部参照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开判决用的民事判决书首部规范书写,其他内容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样式书写。
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的书写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第一,首部中明确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人民检察院无论是依法对刑事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还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均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在首部当事人诉讼地位部分可以合并书写,无需表述法定代表人、住址、委托代理人等当事人信息。
第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应明确写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依法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诉权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文书中写明:“经查,×××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公告了其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第三,“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明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庭审的表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二审庭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应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成为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参加二审庭审是为了行使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二审庭审的,开庭时,其摆放的席签为“上级检察机关”,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同侧并列就座。在文书制作时,不在首部当事人处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交待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时载明:“×××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到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表意见的方式,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主张,但其意见不在文书中予以概述。
第四,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以刑事文书样式为基础,突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一是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文书的案号、合议庭成员均为审理刑事案件的案号和合议庭成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组成法官三人与陪审员四人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故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为七人制大合议庭。二是因刑事案件与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启动,但其身份地位分别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判决与分开判决分列为两种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分开判决的,分开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名称为“民事判决书”,仍使用刑事案号,其后加“之一”。该类文书首部要按照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书写。同时,在叙述诉讼过程时要写明刑事案件已经在先裁判,并写明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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