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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答记者问(3)

  问: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的说明中列举了很多类型,能否具体解释一下?

  答: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可能会因为启动主体和启动针对的内容不同,存在多种样式。为了简化文书样式类型,本样式仅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上诉的一种情形,其余情形在样式所附的“说明”中予以明确。(1)只有公诉机关针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提起抗诉的,其诉讼地位写作“抗诉机关暨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其他当事人写作“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2)只有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一审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其他当事人写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3)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同时针对刑事判决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或者只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诉的,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写作“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4)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只针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写作“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上述规定有利于明确不同诉讼地位的主体以及不同类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区别于目前实践中因首部书写规则不统一导致难以区分各类文书的情形。当然,说明中也并未穷尽所有情形的首部写法,对于没有列举的情形,可以参照样式以及列举的其他情形书写。

  问:行政公益诉讼文书样式是新增的,有什么特点?

  答:一是延续行政文书样式的基本体例、结构,突出公益诉讼的特点。裁判文书是体现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全过程,要求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文书要完整概括当事人起诉、答辩、对庭审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全面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尤其是在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对无争议事实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要写明法院审查确认意见,突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特点。

  二是明确诉讼相关利益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产生影响,允许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利于全面衡量案件审判效果,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以简明样式归纳必要的文书要素。本样式中行政一审、二审公益诉讼文书以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两大主要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为样本设计,主要考虑这两类案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占绝大多数。统一这两种样式的基本要素,就明确了大部分行政公益诉讼的写作要求。对于其他类型如何书写,也在说明中明确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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