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P>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P>
(二)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者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P>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邮件标题请注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四)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在信封上注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民政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0年4月14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
</STRONG></P>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养老机构概念】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P>
养老机构包括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P>
第三条 【部门职责】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P>
第四条 【政府兜底保障】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P>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P>
第五条 【社会力量参与】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P>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P>
第六条 【养老机构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P>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P>
第七条 【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义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的服务秩序。</P>
第八条 【行业组织】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备案办理</STRONG></P>
第九条 【设立登记】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P>
(一)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在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P>
(二)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P>
第十条 【备案机关】公益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P>
经营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P>
第十一条 【备案材料】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P>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P>
(二)服务场所性质;</P>
(三)养老床位数量;</P>
(四)服务设施面积;</P>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