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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十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
<P>  三是注重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运用法治手段及时解决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从这批案件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综合运用了多种矛盾化解手段,比如通过开展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推动矛盾化解。再比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既依法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减少被害人损失。 </P>
<P>  记者: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个行政检察案件,这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件,请问在这一时期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件有哪些方面的考虑? </P>
<P>  苗生明:随着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为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这个时期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例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P>
<P>  一是指导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要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也提出要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疫情防控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P>
<P>  两个案件虽然不是因疫情防控直接引发的行政争议,但属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尚未完全化解的行政争议,这些矛盾纠纷不解决,也可能演化成影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坚持案件审查与矛盾调处同步,发挥调查核实和司法审查优势。在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查明生态环境机关行政执行与法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涉案行政争议系案外行政机关承诺所致。此后,检察机关在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论证删除失信信息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促进法院依法删除金某失信信息,而且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持续跟踪矛盾纠纷化解进展,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协同联动,凝聚共识,促进一揽子解决涉案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P>
<P>  二是指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复工复产。帮助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也对检察机关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服务复工复产提出了明确要求。 </P>
<P>  两个案件中,企业经营者因被限制消费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经营不便、复工复产困难。检察机关根据监督申请,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江苏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相关义务,但法院没有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是当事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未及时缴纳罚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机关分别针对案件的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建议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将经营者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复工复产赢得了时间。 </P>
<P>  这两个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更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复工复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P>
<P>  记者: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 </P>
<P>  苗生明:一是充分运用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充分运用刑事手段突出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管理,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妨害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以及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实施诈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P>
<P>  二是正确行使不捕不诉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界限,正确区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尤其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等情况综合评价,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P>
<P>  三是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涉案企业负面影响。办案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社会影响,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对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又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回应企业关于保障正常经营物流、资金流运行、维护企业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等诉求,保障企业稳工稳产,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及时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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