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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答记者问(2)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六省市共受理审查起诉相关案件1024件,告知1401名权利人,告知率已达90%以上,获得权利人普遍肯定,预期成效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更加充分,显著节约了维权成本。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得以参与认罪认罚、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公开听证等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更充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在办理销售假冒饮用水犯罪系列案件中开展审查逮捕公开听证,邀请被侵权的娃哈哈、农夫山泉、雀巢公司代表参与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第二,助力查明案件事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可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如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过程中,因权利人众多,难以逐一查找,对部分权利人通过公告告知,红袖添香和网文欣阅两家公司看到了,已经和徐州市检察院取得联系,正在积极准备被侵权书目及其权利文件。此外,试点地区许多检察机关还自我加压,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告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如上海将告知工作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广东、浙江等地在疫情期间实行远程视频告知等。全国人大代表、森马集团董事长邱光和在得知检察机关开展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后评价说:“检察机关这么努力在依法保护我们公司的知识产权,我们更有信心把企业办好!” </P>

  下一步,最高检将继续加强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适时在全国予以推广。希望媒体朋友们多为检察机关鼓与呼,让更多权利人、行业协会知晓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P>

  问:此次发布的不少侵犯知识产权案例都提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介绍一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这项制度的基本情况? </P>

  答: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从立法上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数占审查起诉案件审结数的比例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去年12月,这一比例高达85%以上。 </P>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准确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因疑难复杂,客观证据收集有限,直接认定犯罪有一定难度,而此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于查证案件细节、起获犯罪工具、查明赃款赃物去向等有重要价值,可以促使案件顺利侦破、起诉和审判,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被害人也就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其谅解,有效减少甚至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减少社会戾气。 </P>

  问:在疫情期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涉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特点? </P>

  答: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最高检积极作为,多措并举,严惩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各类涉疫犯罪。一是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指导文件。如《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等,领导、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二是制发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时提供办案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制假售假等9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要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的,依照相应罪名定罪处罚。三是发布办案解答,组织召开全国检察系统视频培训,积极化解办案难题。针对案件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意见,会同最高法两次以“两高”研究室负责人联合答记者问形式正式发布,对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中的难点问题等加强办案指导。同时,通过全系统培训的方式,重点就“问题口罩”等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把握司法政策等问题提出要求。四是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2月中旬以来,最高检连续发布了十批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四批专门结合假口罩、假消毒液案例以案释法,既给各地检察机关正确办案提供了指引,又对潜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起到了打击与预防的综合效果。 </P>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这些特点:一是犯罪对象集中。涉“问题口罩”案件超过85%,其余案件涉及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资。二是罪名集中。主要涉及5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深度交织。比如同样是口罩案件,由于口罩种类、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不同,可能涉及多个罪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竞合的规定,有的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的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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