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建立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答记者问
案件质量:检察司法办案的生命线 </P>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建立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答记者问 </P>
<P>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建立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评价指标》起草的背景。 </P>
<P> 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检务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P>
<P>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办案质量,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确保案件质量是司法机关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核心的内容。近年来,最高检党组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办案的生命线,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指出,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求,对照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和国内外形势变化的要求,不少地方检察机关还处于传统的工作状态,没有做到求极致、过得硬,还不能适应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新的更高要求。为此,2019年1月17日最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关于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的问题。此后,又多次强调:“抓检察事业、谋检察工作,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履职办案上。离开办案,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都是空的。”“办案是第一位的,优质高效办案是我们的第一任务。”研制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就是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司法办案的生命线,通过优化检务管理,科学设置管理指标,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引领、促进各级检察机关、每位检察官自觉主动提升素质、能力,严把案件质量关,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类案质量提升,引领司法工作进步、社会进步。为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最高检及时组织力量,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现在的《评价指标》。 </P>
<P> 问:请介绍一下研制《评价指标》的主要思路。 </P>
<P> 答:《评价指标》是检察机关第一次针对案件质量研制评价指标,目的是引导各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质量,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制《评价指标》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P>
<P> 一是注重涵盖各项检察业务的主要办案活动和环节。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和“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将“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全部纳入指标化评价。 </P>
<P> 二是注重适应检察改革要求。指标体系按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十大业务”设计,对一些相同的业务,设置了统一的评价指标。比如刑事“捕诉一体”/直诉案件的大多数指标为刑事检察的共性指标;同时设置了兼顾各业务条线特性的指标,例如适用于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的退回补充调查率,以实现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评价。 </P>
<P> 三是注重指标的多维度、综合性运用。为避免某些单项指标的片面评价可能导致结论的不客观、不全面,明确一些具有关联性的指标应组合起来使用,以实现对不同办案活动的全面动态评价。比如,撤回起诉率指标和无罪判决率指标要结合起来使用,以避免有些地方为降低无罪判决率,将法院拟判处无罪的案件都作撤回起诉处理。 </P>
<P> 问:请介绍一下《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P>
<P> 答:《评价指标》涵盖“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共计87项指标。这一指标体系呈现以下特征: </P>
<P> 一是《评价指标》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评价指标》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类,主要包括:核心指标“案-件比”,刑事“捕诉一体”/直诉案件指标26项,刑事诉讼监督案件指标15项,刑事执行检察案件指标6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指标3项,民事检察案件指标8项,行政检察案件指标5项,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指标4项,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专门指标7项,控告申诉检察案件指标7项,通用指标5项。上述每一项指标都明确了含义、适用业务及指标说明。 </P>
<P> 二是《评价指标》是动态、开放的体系。《评价指标》研制工作按照“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要求,围绕“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设置主要评价指标,将来在实践中可以不断调整、增加、完善。特别是目前相对较少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指标,将来随着业务工作的发展可以逐步增加。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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