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建立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答记者问(2)
<P> 三是《评价指标》注重质量指标,引入部分效率指标。《评价指标》应当是以质量指标为主,但很多时候,单纯的质量指标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体办案质量和司法办案水平。如某个检察院只提出1件抗诉案件且得到改判,改判率为百分之百,而另一个检察院提出10件抗诉案件法院改判9件,改判率为90%,不能简单地认为前者抗诉案件质量好于后者。因此,在指标设计过程中,引入了与办案质量密切相关的效率指标,实现“有效率的质量”与“有质量的效率”相结合,使得评价结果更加客观。例如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以民事/行政抗诉率(效率指标)、民事/行政抗诉改变率(质量指标)这两个指标组合起来进行评价。 </P>
<P> 四是设置了适用于不同业务条线的通用指标。结合业务实践,有些评价指标适用于多个业务条线,可以采用同一指标含义、相同标准进行描述,因此设置了适用于不同业务条线的通用指标。比如,社会治理及其他检察建议采纳率、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立案率、控告申诉三个月内答复率、控告申诉案件一年内未结案率、司法救助率等五个指标项为通用指标。 </P>
<P> 五是设置了不同主体对办案质效进行评价的指标。为更全面、多侧面评价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量,设置了从法院、当事人等不同主体的视角进行评价的指标,如从当事人视角评价的刑事申诉纠正率、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等,从法院视角评价的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等。 </P>
<P> 问:最高检党组强调,要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人民群众、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作为评价检察办案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因素。请介绍下什么是“案-件比”,如何运用这一指标评价案件质量? </P>
<P> 答:“案-件比”,简单说就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该指标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检察业务,但不同业务中的计算方法不同。 </P>
<P> 1.“案-件比”是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是“案”与“件”相对比并将“案”的数量取为1时,所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不能简单地将其看作一个比值。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在“案”为1时,“件”越高,相对越不好。 </P>
<P> 2.“案-件比”中多余的“件”被赋予了特殊含义。通过定义可以看出,“案-件比”重在引导检察官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不可否认,纳入“件”范围的业务活动或者办案环节,都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上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能够避免和减少下一个环节发生的,就应该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节约司法资源。至于将工作做到极致仍无法避免的环节,不是“案-件比”负面评价的对象,“案-件比”的导向是挤掉那部分能够避免或减少的“件”,所以这里多余的“件”被赋予了特殊含义。 </P>
<P> 3.“案-件比”是一个宏观指标。如上所述,“件”被赋予了特殊含义,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在计算时,无法对每一个个案进行评价,只能将纳入“件”范围的业务活动或办案环节一并计算,所以“案-件比”是一个趋势判断,是一个宏观指标,不宜直接评价那些所谓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个案”。同时评价整体和个体时也应有所区别,比如在评价一名检察官的工作时,可以对“件”做一些区分,看是工作做到极致却因客观原因而引起的,还是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这可以让检察官作出说明,并辅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该扣除的予以扣除。另外,不同的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具体检察院内部开展评价、分析时也有必要予以区分。 </P>
<P> 4.“案-件比”不是一个孤立指标。“案-件比”作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起统领作用。但“案-件比”不是一个孤立指标,与其他指标一起,相互牵制,相互平衡,共同反映办案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效果。比如在刑事检察中,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案-件比”的负面评价,有意见会认为,为了降低“案-件比”,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该退回的案件也不退回了,这样会不会影响工作开展。其实除了“案-件比”指标,还会有其他指标来共同评价一个检察院、检察官的办案质效,如撤回起诉的情况、判决无罪的情况、上诉情况等,共同推动实现“有质量的效率和有效率的质量”的办案目标。 </P>
<P> 问:各级检察机关如何运用《评价指标》,才能发挥好指标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引导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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