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建立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答记者问(3)
<P> 答:各级检察院要注重评价指标运用的综合性、灵活性,通过不同指标的组合,实现对不同主体办案质量或者对不同类型案件、某个诉讼环节的办案质量的评价。 </P>
<P> 一是可以对某个地区、某个检察院、某个业务条线或者业务部门、某个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评价,并可以进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横向对比以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纵向对比。这是评价指标最常见的运用方式。 </P>
<P> 二是可以实现对涉及国家大局或者中心工作的某类案件的质量评价。张军检察长指出,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像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有相应的指标进行评价。对此,可以通过选取不捕率、不诉率、认罪认罚适用率、提出量刑建议情况等一些特定指标的组合,实现对相关办案情况的评价,从而掌握检察机关落实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 </P>
<P> 三是用部分指标的组合可以实现对特定主体、特定诉讼环节办案质量的评价。比如可以选取“不退不延”案件占比率指标对某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的办案效率进行评价。该指标还可与引导侦查取证率指标相组合,引导检察官在捕前、(不)捕后积极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减少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办案环节,降低“案-件比”,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P>
<P> 此外,要革除简单指标管理的弊端,对一些数据指标异常的案件,注重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作出客观评价。要充分认识指标化考评的特点,消除标准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之间的隔阂,推进科学化、合理化管理,特别是注重《评价指标》与针对检察官个人的业绩考评之间的协调衔接,通过各自侧重点的不同,实现对司法办案质量和检察官业务工作的客观评价,实现管理与被管理的良性互动。 </P>
<P> 问:如何确保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P>
<P> 答:为确保案件质量评价的客观、公正、准确,一方面,评价指标数据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自动采集,包括指标数据的自动抓取和比率的自动计算,以降低工作量,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P>
<P> 另一方面,要引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司法办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有时单纯根据案件结果尚不能得出办案质量存在问题的结论。如捕后不诉案件,既可能是审查逮捕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审查起诉质量问题,还可能是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为了避免个别指标在应用中出现误差,偏离实际,可以引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通过对个案的质量评查,实现对部分指标的校正。还以捕后不诉指标为例,这个指标数值的高低不能直接评价案件质量的好坏,但可以根据某一地区、某个部门、某个检察官所办案件指标的高低,决定是否对其开展质量评查,以确定个案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P>
<P> 问:如何强化对指标评价结果的分析运用,以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工作决策和业务指导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P>
<P> 答:贯彻执行《评价指标》是检察机关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要加强对指标评价结果的分析运用,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发挥好考评“指挥棒”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要求各业务厅加强对本条线指标评价结果的分析研究,了解掌握各地区司法办案和相关工作的现状、态势、特点、规律及存在的问题、原因,用作内部工作决策、对下工作指导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检察院也要比照这种做法,强化指标评价结果的内部分析运用,不断提高决策指导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把内设机构改革、检察办案机制调整的成效、红利更好地释放出来,使各项工作部署更实地落下来。各级检察院要加强领导,各个部门之间要立足职能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要夯实业务信息数据这个基础,业务部门要抓好数据填录的基础工作,案件管理等综合业务部门要做好审查核实等保障工作。通过评价指标引领、推动、激励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绝非朝夕之功,但是我们要朝着这个方向不懈努力。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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