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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答记者问(2)
  二是着力解决实务需要。对于《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但随着实务发展已经存在的一些业务事项,我们在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在《核算办法》中予以规范。比如,针对将维修资金的利息分配到户、因各种原因退回维修资金、市区两级代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等业务,均明确了具体的会计处理,以满足实务需要。
  三是务实简化和易于操作。考虑到维修资金的业务比较简单,信息使用者主要关注维修资金的交存、收益、使用,以及实际结余情况,我们在制定《核算办法》时力求务实简化和易于操作。比如,对银行存款利息、质量保证金等采用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核算,对净资产的明细科目设置做了简化处理等。
  问:关于《核算办法》,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STRONG>
  答:</STRONG>《核算办法》共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说明,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其中,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核算办法》的适用主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明确了维修资金是一项独立于其代管机构自身资产的资金。因此,《核算办法》将《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维修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反映维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而与其代管机构自身资产无关。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核算办法》要求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但是,考虑到部分代管机构同时管理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从简化实务考虑,也可以合并建账,但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按规定可将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核算办法》规定,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是关于会计核算模式。《核算办法》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确认为收入,期末将收入转入净资产,这不仅符合维修资金收支管理的要求,而且符合基金会计通过净资产反映基金结余的惯例,也能反映业主对维修资金净资产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实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反馈意见建议参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确认为负债。我们认为,由于维修资金归集的目的在于使用,并不像住房公积金存在返还给交存人的现时义务,因此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故未采纳相关建议。
  三是关于会计核算基础。《核算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主要理由是,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反映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不涉及复杂的权责义务关系,也不需要进行成本费用归集及分摊的复杂会计处理,因此,对维修资金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可以使会计信息与实际资金流相匹配,能够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同时,为了满足部分特殊业务核算的需要,《核算办法》规定,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主要体现在房屋灭失返还资金和备用金业务的会计处理上。
  问: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首次执行《核算办法》时,应当如何做好新旧衔接?</STRONG>
  答:</STRONG>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要求,《核算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如前所述,目前各地区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标准很不统一,我们难以针对特定的核算制度制定执行《核算办法》的衔接规定。但是,我们在通知中明确了新旧衔接的总体原则。具体而言,单位在首次执行日通常应当开展以下几个步骤的工作:一是根据原账编制2020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明细表;二是按照《核算办法》设立2021年1月1日的新账;三是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将原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比如原账将维修资金记入负债类科目的,应将相关余额转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四是基于《核算办法》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比如对原账的应收、应付科目余额进行分析,相应调整有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五是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1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执行《核算办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在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问:对于《核算办法》的实施还有哪些要求?</STRONG>
  答:</STRONG>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核算办法》进行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核算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积极指导各地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深入学习《核算办法》,认真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核算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在《核算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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