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官微和人民法院报对社会公布,公开征求修改建议。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6月15日前,通过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对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请注明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pcip1@163.com。
附件: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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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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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STRONG>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征求意见稿)</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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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P>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P> 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P>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P>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且符合发明目的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
<P> 对于前款规定的通常含义,可以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P> 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档案。
<P>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明显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认定。
<P>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当事人据此主张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与该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应获得授权或者应当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依据虚构、编造的技术内容,主张相关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 第六条 说明书、附图未充分公开特定的技术内容,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过有限的试验仍不能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其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P> 当事人仅依据说明书中未能充分公开的特定技术内容,主张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 第七条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权利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P>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明确或者同时限定了多个主题类型的;
<P> (二)不能合理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
<P>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P> 第八条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不能直接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P> 在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内,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显排除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合理预见保护范围内的其他所有具体实施方式均能够解决说明书记载的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前款所称的不能合理概括得出。
<P> 第九条 说明书、附图记载的技术内容相互矛盾,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否解决说明书记载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事人依据该相互矛盾的技术内容主张相关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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