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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
<P>  第十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未记载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体实施方式,当事人据此主张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说明书中虽记载了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对应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未能充分公开,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具体实施方式的,应当认定说明书以及具有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P>  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P>  除功能或者效果技术特征之外,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了足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结构、相互关系等具体实施方式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
<P>  第十一条 药品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实验数据,用于进一步证明与说明书中的特定技术效果有关的技术内容充分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根据说明书、附图以及公知常识能够确认该技术效果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P>  药品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实验数据,用于证明专利申请或专利具有与对比文件不同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根据说明书、附图以及公知常识能够确认该技术效果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P>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实验数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举证证明实验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包括实验原料及其来源,实验步骤、条件、环境或者参数,以及完成实验的人员、机构等足以影响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因素。
<P>  当事人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当事人均认可的第三方,对实验数据进行检测或者验证。
<P>  第十三条 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不视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称的现有技术,但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除外。
<P>  说明书和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包括其中明确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P>  第十四条 在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和内容、说明书中“技术领域”记载的内容以及该技术方案所实现的功能和用途,并参考专利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P>  第十五条 说明书、附图中未明确记载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的关系、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等,认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P>  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或者认定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认定后,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作出认定。
<P>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
<P>  对于前款所称设计空间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P>  (一)产品的功能、用途;
<P>  (二)现有设计的整体情况;
<P>  (三)惯常设计;
<P>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P>  (五)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P>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P>  第十七条 为实现特定技术功能必须具备或者仅有有限选择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P>  第十八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照片相互矛盾或者模糊不清,导致一般消费者无法根据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确定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P>  第十九条 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一项现有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现有设计”。
<P>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一项现有设计相比,其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
<P>  第二十条 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同种类产品上同日申请的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P>  第二十一条 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日以前提出申请、申请日以后公告,且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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