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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
<P>  第二十二条 根据现有设计整体上给出的设计启示,一般消费者容易想到对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进行转用、拼合或者替换,获得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P>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前款所称的设计启示:
<P>  (一)将单一自然物的特征转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P>  (二)现有设计公开了将其他特定类别产品的设计特征转用于专利产品的;
<P>  (三)将相同类别产品上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进行拼合或者替换的;
<P>  (四)现有设计公开了将不同的特定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进行拼合的;
<P>  (五)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直接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P>  (六)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仅对其做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
<P>  (七)使用一般消费者熟知的建筑物、作品、标识的全部或者部分设计的。
<P>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的独特视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P>  (一) 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P>  (二) 设计空间;
<P>  (三) 产品类别的关联度;
<P>  (四) 现有设计特征的数量和拼合难度;
<P>  (五) 转用、拼合、替换对产品功能的影响;
<P>  (六)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P>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权益。
<P>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冲突的情形,专利权人以无效宣告请求人并非在先合法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由,主张其无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存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主张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一) 遗漏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且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P>  (二) 未依法通知应当参加审查程序的当事人,对该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P>  (三) 未向当事人告知合议组组成人员,且合议组组成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P>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超出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且不属于可以依职权审查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中的错误部分:
<P>  (一) 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的认定错误,其余正确的;
<P>  (二) 被诉决定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部分外观设计认定错误,其余正确的;
<P>  (三) 其他可以判决部分撤销,无须判决行政机关对被撤销的部分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
<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主张的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审查后宣告权利要求无效,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该权利要求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决定,不再判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该权利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P>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经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该生效裁判的认定重新作出的审查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是,该审查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超出该生效裁判的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新的不利影响的除外。
<P>  第三十条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结论正确,人民法院可以在纠正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确认该被诉决定违法,但不撤销该决定。
<P>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有关技术内容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有关设计特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惯常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充分说明或者提交证据证明。
<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主动引入当事人未主张的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未听取当事人意见且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当事人主张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  第三十三条 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交新的证据,用于证明被诉决定中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应当维持有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
<P>  第三十四条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但下列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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