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四)车辆速度鉴定。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车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
(五)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基于以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的检验鉴定结果,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综合判断涉案人员、车辆、设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过程中的状态、痕迹物证形成过程及原因等,包括交通行为方式、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事故车辆起火原因、轮胎破损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包括运用痕迹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结合建筑工程领域相关规范,通过勘验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建筑材料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综合判断建筑及其构件的沉降、变形、裂缝、渗漏、脱落、锈蚀等损坏程度和原因。
第二十九条 日用制品损坏痕迹鉴定。包括运用痕迹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必要时结合所涉日用制品材料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对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玻璃制品、纺织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等的损坏痕迹进行勘验和检验分析,综合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微量物证鉴定</STRONG>
第三十条 微量物证鉴定简称微量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理化检验的原理、方法或专门知识,使用专门的分析仪器,对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中,物理性质包括物质的外观、重量、密度、力学性质、热学性质、光学性质和电磁学性质等;化学性质包括物质的可燃性、助燃性、稳定性、不稳定性、热稳定性、酸性、碱性、氧化性和还原性等;成分组成包括物质中所含有机物、无机物的种类和含量等。
微量物证鉴定包括化工产品类鉴定、矿物和金属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建筑材料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
第三十一条 化工产品类鉴定。包括塑料、橡胶、涂料(油漆)、玻璃、陶瓷、粘合剂、填料、化学试剂以及化工原料、化工中间体、化工成品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二条 矿物和金属类鉴定。包括矿物和金属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三条 纺织品类鉴定。包括纤维、织物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四条 日用化学品类鉴定。包括洗涤剂、化妆品、香精香料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五条 文化用品类鉴定。包括墨水、油墨、墨粉、纸张、粘合剂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六条 食品类鉴定。包括食品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毒素、微生物等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类鉴定。包括水泥及其他胶凝材料,混凝土、砂浆类材料,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墙体、屋面和地面材料,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八条 易燃物质类鉴定。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及其残留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三十九条 爆炸物类鉴定。包括易爆物质及其爆炸残留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四十条 射击残留物类鉴定。包括射击残留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包括交通事故涉及的油漆、橡胶、塑料、玻璃、纤维、金属、易燃物质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第四十二条 火灾微量物证鉴定。包括火灾现场涉及的易燃物质类、石化化工产品类、金属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
附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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