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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1)
考虑到音像制品相似性鉴定的实践需求,依据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技术特点,从技术类别出发,将其分别纳入声音鉴定和图像鉴定的分类中。由于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鉴定结果,可能运用于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也可能运用于其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故不宜以可能的使用范围对其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当前技术方法的缺失,在后续资质准入中可要求从事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应方法并经过专家确认。
4.关于故障介质数据恢复、录音录制器材鉴定及声音图像拍摄器材鉴定
未将故障介质数据恢复从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中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中分离单列,未将录音录制器材鉴定及声音图像拍摄器材鉴定从录音真实性鉴定、图像真实性鉴定中分离单列,主要考虑到虽然上述3类鉴定具有其特殊性,一般无法通过常规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完成,并且往往需要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但由于实践中独立需求较少,多与数据恢复、录音真实性鉴定、图像真实性鉴定鉴定需求同时产生,故包含于上述分类中。
特此说明。</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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