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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

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规范拆迁赔偿类案件审理,省法院赔偿办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

    一、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应坚持什么原则?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类行政赔偿案件,应以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原则,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赔偿与合理补偿相结合,综合考量平衡各方利益,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促使行政赔偿争议及时公正化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有序发展。

    二、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征收、强拆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但该行政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不经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诉至法院的,法院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征收、强拆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或者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相应损失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实体判决。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且只能一次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再次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实体判决,不得再次判决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判决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明确要求法院判决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除外。

    四、赔偿义务机关所作赔偿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平的,能否判令赔偿义务机关重新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所作赔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赔偿请求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实体判决,确实难以直接作出实体判决的,也可以判令赔偿义务机关重新处理。

    五、赔偿请求人能否基于一个违法行为提起多个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基于同一征收或者强拆侵权行为申请行政赔偿,应当就全部赔偿项目一并主张,对赔偿请求人未主张的法定赔偿项目,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赔偿请求人仍不主张的,视为放弃该部分权利。但起诉时损失尚未发生或者不能确定的除外。释明情况应当记入一审裁判文书。

    六、房屋被违法拆除,赔偿请求人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房屋被违法拆除,权利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过渡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等直接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据实处理。

    七、违法拆除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如何确定房屋价值损失?

    行政机关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国有出让土地上合法房屋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进行的调查登记、价值评估、征收补偿决定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仅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违法,赔偿请求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的,法院可结合违法拆除房屋的目的、赔偿请求人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房屋价值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掌握在百分之十以内。

    未经法定程序评估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平,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房屋客观价值的,原则上应将赔偿案件一审立案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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