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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2)

    因缺乏评估所需部分条件影响价值评估进行,法院可在当事人举证、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善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有条件举证或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拒不举证、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房屋客观价值,但可以通过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经一审法院释明,赔偿请求人不同意评估的,可以判决驳回其对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请求。

    应当通过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由于当事人各方均未保存、固定证据,导致失去依法评估条件,难以确定房屋价值损失的,可以参照周边同类房屋交易平均价格确定房屋价值损失。

    八、违法拆除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如何确定房屋价值损失?

    国有划拨土地上合法房屋被违法拆除,确定房屋价值损失时,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处理,但原则上应当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价值。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权属证书显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此类房屋被违法拆除,赔偿请求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的,可予支持。

    九、违法拆除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的,确定房屋价值损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包括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的,在确定房屋价值损失时,应当查明以下事实并将其作为裁判参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房屋占用土地的性质、来源,房屋建造的面积、结构、时间,是否经过规划、审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赔偿请求人家庭人员组成情况,被拆除房屋是否系其唯一住房,案涉土地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征收,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违法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可参照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房屋价值损失。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能够弥补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失,赔偿请求人提出超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外的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赔偿请求人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曾提出申请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但由于审批机关的原因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或者由于政府长期停办等非其个人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且房屋未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对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层高、容积率等要求的上限,该类房屋被违法拆除的,应作为合法房屋予以保护。

    对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超高、超限或超出容积率上限的部分,赔偿请求人要求按照合法房屋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安置补偿方案中有补偿规定和补偿标准的,可参考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处理。

征收公告发布后,或者征收公告虽未发布但征收行为已经实质性启动,突击建造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建造成本或者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赔偿的,不予支持。

    十、“城中村”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损失显失公平时,如何处理?

    城市规划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赔偿标准处理对赔偿请求人显失公平的,可参考周边类似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确定房屋价值损失,但原则上应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价值。

    十一、非“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损失显失公平时,如何处理?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显失公平,赔偿义务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具备置换宅基地条件且赔偿请求人同意的,可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房屋重置价赔偿房屋价值损失;不具备房屋安置、置换宅基地条件的,在确定房屋损失货币赔偿数额时,可在补偿安置方案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安置补偿方案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十二、唯一住房被违法拆除的,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唯一合法住房被违法强制拆除,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结果应当能够保障赔偿请求人家庭基本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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