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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4)

    法院处理行政赔偿争议,在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时,应当扣除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先前已经领取或者获得的补偿利益。

   (全省各地法院可参照本工作指南处理今后和目前正在审理的一、二审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对于已经审结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本指南不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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