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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我会拟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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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 “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P>
3.传真:010-88061446。</P>
4.电子邮箱:jigoubu@csrc.gov.cn。</P>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2日。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中国证监会</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0年6月12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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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P>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P>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P>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P>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P>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P>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P>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P>
(一)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P>
(二)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P>
(三)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P>
(四)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P>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P>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P>
四、 删除第八条。</P>
五、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
(一)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P>
(二)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P>
(三)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P>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P>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P>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P>
六、 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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