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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4)
  被申请人主张保全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他当事人不得参与现场保全。但是,可以准许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他人到场参与证据保全,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条</STRONG> </SPAN>证据保全申请人不起诉、不申请仲裁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受理证据保全所涉诉讼的人民法院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STRONG> </SPAN>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被保全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SPAN></STRONG>当事人可以就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人民法院鉴定,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认为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三条</STRONG> </SPAN>下列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方案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二)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相应部分的异同;
  (三)当事人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有领域技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技术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四)涉案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其他专门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STRONG> </SPAN>经人民法院准许,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鉴定人可以将部分鉴定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鉴定人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STRONG> </SPAN>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该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较高知识水平、技能和必要的鉴定设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STRONG> </SPAN>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确定鉴定范围。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鉴定范围,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确有变更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十七条</STRONG> </SPAN>当事人就案件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意见所依据的检材、方法、出具人的资质等,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出认定。
  第二十八条</STRONG> </SPAN>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评估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者市场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九条</STRONG> </SPAN>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由一方当事人控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其提交。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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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STRONG> </SPAN>被诉侵权人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未主张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或者在先使用抗辩,在申请再审时提交该抗辩的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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