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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等四个法律援助服务规范(2)
完善保障申请人、受援人权利义务相关措施</STRONG></P>
对申请人、受援人的权利救济,四个《规范》明确,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可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异议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答复意见不服的,异议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P>
为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四个《规范》也规定了申请人、受援人的相关义务。例如,受援人咨询时应提供真实的必要个人信息,如受援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承办人员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无法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在承办人员指导下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承诺。在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举证责任,受援人应向承办人员提供所掌握的证据。</P>
此外,关于终止法律援助,四个《规范》明确,如受援人拒绝配合承办人员开展谈话、签订委托协议、提交证据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等,影响法律援助事项正常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该项法律援助。</P>
四个《规范》出台后,广东省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将快马加鞭,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广东法律援助工作将打开新的局面,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高质量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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