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2)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P>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P>
(一)要求督查对象就督查内容开展自查;</P>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P>
(三)与督查对象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P>
(四)进行明查暗访;</P>
(五)通过访谈、信函、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收集有关问题线索;</P>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证据资料;</P>
(七)统计调查;</P>
(八)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士对有关督查事项出具意见;</P>
(九)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P>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等督查工作。</P>
第十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督查调研。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督查调研中发现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P>
第十七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P>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制定督查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P>
第十八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合理确定督查对象和范围,严格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使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P>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P>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P>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P>
第二十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P>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P>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P>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P>
第二十三条 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对象应当配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如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P>
第二十五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线索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P>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责任。</P>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P>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坚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督查落实,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如下:
</P>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STRONG></P>
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P>
政府督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当前,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也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对督查工作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方式、程序、管理体制、救济途径等予以明确界定和统一规范,避免督查泛化,防止越权开展督查、多头督查、重复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P>
二、起草过程</STRONG></P>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