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三)完善查审机制</P>
《处罚办法》进一步优化查审流程,探索多样化、差异化的查审模式,分类分层予以不同处理,提升案件查处效率。一是证监会层面,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于重大案件,坚持查审分离模式,调查终结、建议行政处罚的,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提出审理意见,报证监会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罚决定。二是派出机构层面,案件调查终结、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派出机构法制处室或法制小组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罚决定。(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P>
(四)明确行刑衔接程序</P>
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是确保证券执法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处罚办法》结合执法实际,规定了“直接刑事移送”、“先处罚后刑事移送”、“处罚、刑事移送并行”等三种模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P>
(五)落实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P>
《处罚办法》规定,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同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制度。(第七条、第三十三条)</P>
(六)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P>
《处罚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明确事先告知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阅卷等权利予以保障。(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处罚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要求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P>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