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审核、原料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施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及运输、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管理制度。</P>
第三十条 (按注册备案组织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应当经出厂检验并附有合格证明或者合格标记。</P>
第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P>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P>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实行健康管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P>
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P>
第三十三条 (委托双方资质)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P>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P>
第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质量协议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载明产品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作出约定。</P>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责任)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对所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P>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明确委托生产化妆品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P>
第三十六条 (受托方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活动负责,对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P>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按规定留样。</P>
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再委托其他企业生产。</P>
第三十七条 (委托生产中的物料管理)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等给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供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真实信息。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等进行查验,明确化妆品原料成分、含量,索取相关凭证和检验报告,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生产。</P>
第三十八条 (委托变更)委托生产关系或者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对涉及的化妆品作相应的注册、备案变更。</P>
第三十九条 (记录保存)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的,应当真实、完整地保存供应商遴选审核记录、原料和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设施设备管理记录、产品检验及留样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及运输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召回记录等及相关证明文件,保证可追溯。</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自行保存产品销售记录、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召回记录等及相关证明文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存原料和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设施设备管理记录、产品检验及留样记录、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等及相关证明文件。委托方与受托生产企业中具体负责供应商遴选、产品贮存及运输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保存供应商遴选审核记录、产品贮存及运输记录。</P>
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期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P>
第四十条 (贮存运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做好相应记录。</P>
第四十一条 (人员培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生产岗位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P>
第四十二条 (自查报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报告保存不得少于2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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