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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
第五十三条 (贮存运输)化妆品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应当按照化妆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产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做好相关记录。</P>
第五十四条 (不良反应报告)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P>
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将发现的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P>
第五十五条 (禁止经营产品)禁止经营以下化妆品:</P>
(一)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P>
(二)不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合格标记的国产化妆品;</P>
(三)不能提供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P>
(四)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布通知、通告或者公告要求暂停或者停止销售、召回的;</P>
(五)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吊销、注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后生产的,或者取消、注销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生产的;</P>
(六)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P>
(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启动召回的;</P>
(八)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化妆品。</P>
第五十六条 (标签之外虚假宣称)化妆品经营者在化妆品经营宣传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虚假宣称功效。</P>
第五十七条 (禁止违法配制)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P>
化妆品经营者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分装行为属于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P>
第五十八条 (协助产品召回)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P>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化妆品召回义务,及时传达、反馈化妆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被召回产品。</P>
第五十九条 (美容美发宾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P>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展示其所使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不得虚假宣称化妆品功效。</P>
鼓励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公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和地址、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或者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名称和地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依法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P>
第六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工作。</P>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信息、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并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P>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期间,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检查均应当形成检查记录,记录至少保存1年。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P>
商场、超市出租柜台且出租柜台以自己名义开具销售发票的,对商场、超市与出租柜台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与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网络经营管理</STRONG></P>
第六十一条 (网络经营者定义)化妆品网络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P>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化妆品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P>
化妆品网络销售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P>
第六十二条 (网络销售者责任)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经营质量管理的规定,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P>
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更新,保证所经营化妆品来源可追溯。</P>
第六十三条 (资质信息展示)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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