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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
第六十四条 (化妆品信息展示)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展示的化妆品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应当包括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和地址、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或者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名称和地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等信息。</P>
第六十五条 (禁止展示信息)化妆品网络销售者不得展示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化妆品的相关信息。产品网络宣传页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夸大功效。</P>
第六十六条 (平台备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称、网络域名等信息。</P>
第六十七条 (平台应建制度)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网络交易管理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要求,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以下制度:</P>
(一)平台内经营者管理制度;</P>
(二)化妆品产品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P>
(三)化妆品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P>
第六十八条 (自营业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对其自营化妆品依法履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经营主体责任。</P>
第六十九条 (平台审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信息、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等,保证平台内经营者符合法定要求,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P>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等。</P>
第七十条 (平台管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管理,主动检查平台上发布的化妆品信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禁止展示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本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P>
第七十一条 (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有证据表明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P>
(一)经营未经生产许可生产的化妆品;</P>
(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P>
(三)经营非法添加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的化妆品;</P>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暂停、停止销售后仍然继续经营的。</P>
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调查核实,平台内经营者不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已经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恢复向其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P>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属于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其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P>
第七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P>
第七十三条 (不良反应报告处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经营者处理。</P>
第七十四条 (平台记录保存)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最近三年的化妆品展示信息、交易记录、投诉举报处理记录、不良反应转交记录。</P>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确保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并为平台内经营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P>
第七十五条 (配合调查取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挠或者拖延。</P>
第七十六条 (配合制止违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有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挠或者拖延。</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监督管理</STRONG></P>
第七十七条 (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化妆品检查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境外检查管理规定。</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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