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二条 (工作许可)拟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拟聘用外籍教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相关教育教学资质证明、拟聘任理由的说明,以及外籍人员对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所作的个人承诺材料。</P>
第十三条 (签证申请)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P>
驻外签证机关可通过面谈、核实材料等方式,依法决定是否签发Z字签证。</P>
第十四条 (居留许可)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P>
第十五条 (教师备案)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子文本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P>
第十六条 (境内申请)教育机构拟聘任已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教育机构拟聘任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需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STRONG></P>
第十七条 (机构职责)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外籍教师聘任、管理、服务和考核制度,规范外籍教师任教行为,保障外籍教师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外籍教师的任职档案。</P>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的外籍教师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P>
第十九条 (信息公示)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P>
第二十条 (岗位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P>
第二十一条 (机构管理)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服务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P>
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P>
第二十二条 (兼职管理)同一聘期内,外籍教师只能与一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P>
经聘任机构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外籍教师兼职的,聘任机构、外籍教师与兼职教育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聘任机构不得向兼职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兼职聘任合同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外籍教师累计兼职授课时间不得多于在聘任机构的授课时间。</P>
第二十三条 (考核监督)教育机构应当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P>
外籍教师的教学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聘任机构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P>
第二十四条 (鼓励措施)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支持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并以适当方式参与民主管理。</P>
教育机构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促进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P>
第二十五条 (聘任变更)外籍教师转聘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获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P>
第二十六条 (平台建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并管理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外籍教师备案的具体规范。</P>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可以在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平台备案、查询相关信息。</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STRONG></P>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共享)建立外籍教师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把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教师信息实时推送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从业禁止的外籍教师名单实时推送给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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