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修法精神,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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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P>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sb@csr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P>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部,邮政编码:100033。请在信封注明“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P>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3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中国证监会</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0年7月24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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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P>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P>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P>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P>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P>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P>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P>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P>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P>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P>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P>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P>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STRONG></P>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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