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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8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samr.gov.cn">www.samr.gov.cn</A>),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A href="mailto:zlglc@samr.gov.cn">zlglc@samr.gov.cn</A>,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31日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组织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领域院士、专家、学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由法律、公证、消费者、媒体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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