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应当对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市场监管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牌或奖章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5年内发生质量和安全等重大事故或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进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第三十六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