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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四十一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推广与分享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实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活动。

第四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国家对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以来,经党中央批准,我国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对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现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需要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机构改革后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机构改革后,组建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保留原质检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原发布单位为质检总局,《管理办法》中涉及质检总局的条款表述已经过时。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同意将中国质量奖的主办单位由原质检总局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因此,《管理办法》中组织实施主体及涉及质检总局有关条款亟待调整,以保证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适应质量奖评选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新时期获奖组织和个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退出机制。结合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变化、管理模式调整、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等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政府质量奖以及我国科技奖的做法,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条款,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修订过程

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复函同意开展中国质量奖表彰项目后,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即着手研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我局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归纳汇总成功做法,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质量奖和国家科技奖等的做法,提出了修订意见。2020年4月至5月,陆续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局各司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总体结构较之前版本新增加“第六章 推广与分享”,条款由42条调整为48条。修订内容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将条款中涉及质检总局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二是根据国家和总局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评选程序、征求意见、公示要求等。三是进一步严格获奖组织和个人退出机制。四是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分享和推广质量管理方法。需要说明的有:

(一)修改责任部门。《管理办法》中第6、7、13、14、16、17、20、24、25、38、40、41、43、47条中的“质检总局”或“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或“市场监管部门”。

(二)明确奖项名额。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9〕41号),在《管理办法》第3条中明确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具体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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