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三)完善申报要求。《管理办法》第9条,对参评组织条件增加了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质量战略、建设质量文化等要求;第10条,对参评个人提出了政治要求。

(四)调整有关程序。《管理办法》第13条,提出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14条,要求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对申报单位和个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16条,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组织和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五)严格退出机制。《管理办法》第32条,将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撤销奖励情形的时间调整为五年。

(六)禁止广告营销。《管理办法》第33条,要求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七)强化日常管理。《管理办法》第34条,明确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进行报告。第35条,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八)增加推广义务。新增加第六章第44、45、46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的职责,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主动分享、推广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等义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