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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
  《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
  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结合人民法院政治建设实际,《实施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突出政治标准选任用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司法改革全过程,深刻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关于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正确处理审判权运行机制中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改革推进过程中,各级法院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审判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够有力、裁判尺度不够统一、惩戒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意见》强调要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实施意见》也从七个方面予以细化落实。
  一是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审判权责清单是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了关于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院长、庭长、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的权力和责任。只有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才能充分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确保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同时,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厘清依法监督管理与不当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才能做到监督有据、监督有力、监督有效,防止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无序监督的现象出现。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制定本院权责清单,按照不同审判人员类型职责,逐项列明权责内容和履职要求,重点就确保规范有序行权、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同时要求探索权责清单的智能化应用模式,实现对各类履职行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例如,上海法院将权责清单内嵌于日常工作考核系统,实现权责清单权重化、标准化、信息化。吉林高院将负面清单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畴,梳理形成115个风险点,进一步厘清了权力运行边界。
  二是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对“四类案件”实行科学监管,是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关键抓手。“四类案件”涵盖涉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与类案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从各地实践来看,抓好对“四类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是确保此类案件公正高效处理的重要保证。因此,进一步细化“四类案件”类型、完善识别机制、健全监管举措,对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结合审级职能定位和案件规模、人员数量等实际,细化“四类案件”类型,完善院庭长监管“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操作规程,明确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要坚持事中监督、全程留痕、组织化行权原则。同时要求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为主,推动建立“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系统,提高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这也是下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四川等地法院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四类案件”类型,推动对重大敏感、长期未结、违纪投诉、舆论关注、疑似虚假诉讼、涉及特殊主体等案件信息自动识别、动态更新、推送监督,并在系统中提示关联案件情况,起到了较好的监督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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