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
三是优化审判团队组建。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法院办案模式逐渐由法官“单打独斗”向团队化协作方向转变。实践证明,根据审级职能、人案特点,因地制宜组建不同类型的审判团队,能够有效提升办案效率。改革之初,多数基层法院组建了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审判团队组建模式日趋多元。有的法院采取“以老带新”模式,由资深法官与若干新入额法官组建审判团队;有的法院采取审判团队与合议庭“混编”模式,审判团队内部嵌入若干合议庭;尤其在一些审判人员较多的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出现了“百人大庭”,审判庭内部又细分为若干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并赋予团队负责人一定管理职能和事务分配权限。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中级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第二审案件,审判团队组建模式也有相应调整。
针对上述情况,《实施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结构、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综合调研等因素,适应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分工需要,灵活组建多种类型的审判团队。但是,必须理顺审判团队、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团队负责人、独任法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工作权责明晰合理、事务分配衔接有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要发挥审判团队扁平管理、协同高效、利于监督的优势,不宜在团队内部再设置负责的管理层级,防止叠床架屋、降低效率。
四是完善案件分配机制。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人民法院的案件分配机制应当是以“随机分案为原则,指定分案为例外”。一般情况下,可以指定分案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一)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二)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三)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四)本院提审的案件;(五)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六)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案件;(七)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实践中,部分法院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加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细化了专业化审判分类标准。例如,按程序类型组建了小额诉讼团队、速裁快审团队等,按案件类型组建了信用卡纠纷团队、买卖合同纠纷团队、劳动争议纠纷团队等。由于案件类型划分过于精细,导致同一类型案件只能由固定合议庭或独任庭办理,既容易产生廉政风险,也不利于落实随机分案规定。因此,《实施意见》要求,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或小额诉讼、速裁快审等审判团队的,应当合理确定案件类型搭配方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尽可能在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随机分案,避免一类案件长期由固定独任庭或合议庭办理。对于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调整。
五是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院庭长主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践中,也有地方反映,基层法院没有太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院庭长办案类型要求不宜“一刀切”,可以探索让基层法院院庭长参与随机办案,通过办理案件,及时发现审判监督管理、综合配套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因此,《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四类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等,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可以参与随机分案,但应当优先办理前述类型案件。院庭长不办案、办案达不到要求,或挂名办案、虚假办案,拒不改正的,应当退出员额。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监督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协调减少院庭长事务性工作负担,不参加超出法院和法官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六是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为避免“类案不同判”等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框架性思路,推动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方面的指导文件,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中级、基层法院提出,要求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前一律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不符合实际。实践中,一些案件依法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合议庭内部、院庭长与合议庭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如有的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等,各地普遍建议将这类案件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减少流转环节,提升审判效率。《实施意见》采纳了上述意见,明确对于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不存在内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般而言,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是裁判过程最密切的关注者,也是裁判结果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对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最为敏感,也最为关切。为发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外部监督作用,《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渠道,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司法实践中,也可以探索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判文书说理或释明等适当方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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