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4)
四是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对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特别选升等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法官转任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和其他机关人员的职级确定方式。总体而言,关于法官转任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职级确定政策,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因工作需要转任;第二,根据法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由相对应的部门确定;第三,转任后的职级应当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具体标准是: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五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五是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为全面体现法官工作量,《实施意见》规定,对法官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与专项工作、审判调研、业务指导等,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同时对考核内容、形式、效果等作出规定。
六、关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机制
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案件以10%左右速度增长,案件数量长期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对此,《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在不断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同时,坚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对于诉至法院的案件,《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内部挖潜、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分调裁审”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同时,要求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减少法官事务性负担。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践,《实施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辖区法院区块链技术应用,积极探索智能合约深度应用,加强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智慧数据中台建设,进一步探索拓展人工智能、5G等现代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形态等。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实施意见》的推进实施,发挥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作者:刘峥 何帆 危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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