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P> 10.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及专用工具。对于假冒、盗版的商品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存在并请求立即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置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销毁或者处置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不予支持。
<P> 11.充分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失。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权利类型、市场价值和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为维权支出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考虑。
<P> 12.全方位实现侵权阻遏目的。侵权人被生效的法院裁判或者行政决定认定侵权,或者曾经就相同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变相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侵权的故意,人民法院在后续案件中确定民事责任时应予充分考虑,以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P> 五、加大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STRONG>
<P> 13.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通过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诚信诉讼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诉讼过程中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P> 14.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完善违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证言、作虚假鉴定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15.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批量化诉讼维权动态。对于权利人在各地分别起诉且仅起诉终端销售者而不起诉中间销售商以及被控侵权商品生产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加强释明,努力实现侵权行为的源头治理和诉讼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对于坚持不起诉中间销售商、生产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说明损害赔偿的范围,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总额。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