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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等就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答记者问

  刚性检察建议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P>

  ——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等就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答记者问 </P>

  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选结果。受表彰的12个检察建议经历了怎样的评选过程?为什么检察建议工作愈加被重视?被建议单位又是如何看待检察建议的?针对媒体关切,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以及相关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P>

  记者: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是在什么背景下评选的?具体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P>

  高景峰:2018年以来,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最高检党组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建议工作作出一系列谋划部署,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规定》施行一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定位,大力更新法律监督理念,不断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其中,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在推动改进社会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检察建议的示范作用,最高检对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进行了评选。</P>

  具体评价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P>

  一是形式规范,质量上乘。优秀检察建议书应当文书格式规范、文字简练严谨,说理充分。在办理中开展调查核实深入扎实,指出的问题精准有针对性,提出的建议有法可循、切实可行,在质量上“做成刚性”。</P>

  二是聚焦中心,服务大局。优秀检察建议书应当聚焦党和国家大局,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保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贡献检察智慧。</P>

  三是履职尽责,效果良好。优秀检察建议书需得到被建议单位的回复和采纳,或推动相关部门系统整改,或化解长期累积的问题和矛盾,或促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以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P>

  四是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优秀检察建议书的制发单位应高度重视检察建议书发出前的沟通交流和发出后的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又能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被建议单位加强互动,在支持帮助被建议单位开展落实工作上下功夫、求实效,切实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P>

  记者:为什么检察建议工作愈加被重视?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起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P>

  高景峰: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依据《规定》,检察建议分为五类,各有侧重,在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促进作用,从而实现法律监督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P>

  在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深入挖掘个案中的共性问题,发现并选取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在监管、执法、社会治理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监管执法、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和导向问题,发挥对同类问题的督促指导作用,既促进被建议单位堵漏建制、提高治理能力,又达到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P>

  在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针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针对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及时纠正违法,维护司法公正。</P>

  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方面,检察机关针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行政机关履职纠错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P>

  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及时发现相关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经过深入分析论证,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弥补漏洞、消除隐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P>

  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时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挽回国家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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