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许可程序,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多次会议研讨及反复征求系统内意见,形成《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9月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samr.gov.cn">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P>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spjyzh@samr.gov.cn">spjyzh@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北露园办公区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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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2.关于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
2020年8月6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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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原则)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依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除外条款) 下列食品经营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无需加工直接销售;
(四)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
(五)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四条(发证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层级分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权限。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并在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方便社会查询。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应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先照后证)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八条(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主体业态不可复选,主体业态以主要的经营项目确定。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或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的,应当以括号在主体业态后标明所有附属店面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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