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半成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中仅有简单加热、拆封、摆盘、调味等简单制售行为的,需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已经获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申请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第九条(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条件。
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和主要设备设施)和流程图(操作流程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编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
(四)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是电子签章。
第十二条(许可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许可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P>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许可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第十五条(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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