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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二)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提供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中央厨房,指由食品经营者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主要服务于集体用餐单位,根据其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五)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指主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财务、食品安全经营管理等服务的管理公司。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包括热加工糕点,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人工进行的,包括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加工糕点。
(八)生食类食品,特指生食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
(九)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储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第四十三条 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且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涵盖拟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细化。
单位食堂的许可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新工艺,应当以包容审慎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评估,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要求。
对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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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

一、修订必要性
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府服务向纵深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对食品经营许可提出“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等具体改革要求。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及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顺应食品经营领域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显示出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趋势。同时,新型技术发展进一步助推食品经营模式多样化。如何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前提,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必要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修订。
(三)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适应基层监管需求的需要。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规范食品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经营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经营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5年来,在日常许可工作发现一些问题,如部分经营项目区分度低、许可注销机制不够细化、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未纳入许可范畴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困惑。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我局食品经营司于2018年10月筹划启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18年10月、2019年3月,两次面向系统内部就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进行书面调研。期间,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2019年6月,汇总各地梳理报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共收集到240余条意见,经整理归纳吸收,我局食品经营司起草形成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初稿。2019年10月,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征求对初稿的意见,2019年11月至12月,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和山西省太原市召开南部片区和北部片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讨会,充分听取各地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初稿。2020年1月至3月,多次组织食品经营司司内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2020年4月,召开食品经营司专题司务会,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逐条研究修改,对前期收集部分争议性较大的问题进行讨论决定。2020年4月至5月,将《征求意见稿》再次发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听取意见建议,2020年5月,面向我局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累计收到反馈意见398条,主要涉及部分条款文字表述、食品经营项目分类、许可提交材料、个别用语定义等方面。随后,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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