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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t.gov.cn">http://www.mot.gov.cn</A>),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信箱:<A href="mailto:syshdc@mot.gov.cn">syshdc@mot.gov.cn</A>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航道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5日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畅通,促进航道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内河航道、沿海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科学养护、保障畅通、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层级】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养护的监督管理,具体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事权航道以外的航道养护行业管理工作。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航道养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统称为航道养护管理部门。

第五条 【资金来源】航道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通航建筑物收费;

(四)枢纽发电收益;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资金绩效管理】航道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航道养护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环保、现代化要求】鼓励航道养护使用环保、智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航道养护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养护范围与计划

第八条 【养护范围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应当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确定。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他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养护内容与分类】航道养护内容主要包括:航道巡查、观测分析,疏浚、清障,对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和航道养护码头场站、船舶基地、工作船艇等设施设备以及航道公共服务、航标遥测遥控等信息化系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和备品备件配置等工作。

航道养护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十条 【计划编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航道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养护目标和要求、养护资金规模,组织编制年度航道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内容】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标准,养护内容、工作量与质量目标,生产安全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内容。

日常养护、应急抢通均应纳入年度航道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 【计划下达】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及时下达养护计划。

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年度航道养护计划由交通运输部下达。

第十三条 【通航建筑物养护计划】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通航建筑物养护计划报航道养护管理部门。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运需求情况统筹确定上下游梯级通航建筑物养护计划。跨辖区河流上的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由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养护计划实施及考核】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技术考核有关规范,对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

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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