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航道养护;
(二)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不合格;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及时开展养护并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作业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残留物;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保留相关资料;
(六)不配合养护技术考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处罚】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港口航道管理】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公用航道养护管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专用航道】专用航道的养护管理由专用单位负责。专用单位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沿海航标】交通运输部航海保障中心负责养护的沿海航标,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界河航道】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时限】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航道养护是巩固和维持航道建设成果、保持航道通航条件的重要手段。我部201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756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加强养护管理、规范养护行为、提高养护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航道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亟需制定出台新的部门规章。主要表现在:
一是航道养护管理方式应满足新发展要求。原《规定》条文内容偏重于技术层面的管理,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要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要创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需要改进完善现有管理。
二是《规定》应做好《航道法》相关要求的细化和落实。《航道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航道养护”对养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关于养护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信息发布、航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要求应予以细化落实,并与相关标准规范做好衔接。
三是2019年国务院批准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事项中明确了西江航运干线纳入中央财政事权范围;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多地航道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性质转变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应重新明晰航道养护管理单位与养护单位的职责。
《规定》制定工作纳入我部2020年一类立法计划,拟作为部门规章发布。
二、起草过程
2020年初,开展了书面调研,24个省区市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共反馈修订意见190条。
根据书面调研情况,对《规定》适用范围、改革后的航道管理职责、航道养护资金、专项养护、养护市场化、养护技术考核、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等14个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召开了6次视频座谈会对研究成果、条款修改建议进行讨论,形成《规定》(初稿)。经专题研究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体框架。
《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7条)、养护范围与计划(7条)、养护实施(12条)、服务与应急(5条)、监督检查(5条)及附则(5条)共六章41条。
(二)适用范围。
将原《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调整为“全国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主要考虑是与《航道法》调整范围保持一致。正在修订的《航道养护技术规范》也将沿海航道纳入适用范围。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归类为管理事权属性,不在适用范围中体现。
考虑到我部航海保障中心负责的沿海航标按部规范性文件《海区航标维护管理规则》等进行管理,明确此部分航标的养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航道养护计划制度。
《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留了航道养护计划制度,对养护范围和标准的确定、技术考核等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简化。航道养护计划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中央财政事权航道、本行政区内中央财政事权航道以外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二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养护计划对核定养护费用、统筹上下游梯级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保障养护工作有序开展等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三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技术考核。
(四)关于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养护。
根据国办33号文,中央承担西江航运干线财政支出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按事权赋予了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下达西江航运干线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对养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西江航运干线通通航保畅工作机制要求组织做好应急抢通等。上述工作不涉及机构体制和人员编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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