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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

(五)关于航道养护资金。

为保障各地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规定》列出了养护资金来源。其中关于通航建筑物收费,目前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收取船舶过闸费的省份有5个,其中浙江、安徽、山东、广西4个省区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发改部门核准),江苏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核准)。

(六)关于通航建筑物养护。

《航道法》规定,通航建筑物属于航道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行业管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已将包括其他部门管理的通航建筑物在内的通航建筑物均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并对养护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在养护计划、应急监测等方面作了细化和衔接。

(七)关于航道养护是否开展洪评、环评问题。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等应当开展环评、洪评,航道养护是为恢复和巩固原有建设成果,在原建设规模基础上恢复原功能,不属于建设工程。专项养护在管理中参照部分项目管理的做法以加强管理,但仍属于日常养护范畴,依法不需要做洪评、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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