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3)
(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客观上无法先行发现的;
(七)违法线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报告当地政府,仍产生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情形)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意见书)在有权机关追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时,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等情形存在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被调查对象的请求或者有权机关的要求,出具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意见书,作为有权机关追责参考。
第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或者经有权机关认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药监和知产部门法律适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授权组织的法律适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及效力)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广大市场监管干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责任规定》)。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重要文件中,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责任规定》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营造依法行政、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责任制约权力,将有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纠正个别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同时,通过明确追责范围,完善尽职免责情形,强化对履行职责的保护措施,也将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市场监管总局于今年年初开始着手《责任规定》的起草工作。在深入研究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的基础上,对原工商、质监、食药监涉及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并借鉴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5日至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将草拟的《责任规定》送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征求意见,并分别征求了总局各司局、驻总局纪检监察组、审计局及11个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7月30日至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山西召开立法座谈会,对《责任规定》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研讨。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责任规定》围绕落实执法责任制,针对当前“为官不为”与乱作为并存的现象,按照权责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强调失职追究责任,又注重尽职予以免责;既强调严肃问责,又注重履职保障;既强调依法惩戒,又注重激励表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界定职责。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近些年,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要求,在对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开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等。《责任规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要求对照权责清单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
(二)严格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责任规定》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责范围、程序、责任追究方式以及与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追究的衔接等进行了细化。在追责范围上,《责任规定》强调责任追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在责任追究方式上,执法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理,也涉及处分。在追责程序以及责任适用上,鉴于《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已有详细规定,《责任规定》仅予以引用,未重复作出规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