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

7.完善信息披露异议制度。行政许可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若决定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权利人的意见,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者同意,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公开权利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要允许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严防信息共享泄密。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要对其中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进行脱密处理,防止在信息共享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要明确告知共享机关加强保密管理,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严格保密义务和责任

9.强化保密义务。行政许可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明确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任何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不得以转让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要求权利人转让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不得向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或者与调查、监管结果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披露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10.严肃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保密义务和责任,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要加强指导监督,督促各行政许可机关尽快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重要举措、重要意义和实施效果,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知悉和遵守这项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意识,为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管理、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司法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