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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航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保险或者财务保证标的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及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航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3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00万元;
(二)3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0元;
(三)5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二)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4000元;
(四)2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3000元;
(五)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000元。
第三章 保险证明及保险证书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应当向下列保险机构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
(二)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具有代理机构的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成员协会;
(三)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四)符合下列要求的其他互助性保险机构:
1.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具有代理机构;
2.持有该保险机构注册地的主管机关批准其开展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文书;
3.持有相应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得到充分再保险保障的证明;
4.持有该保险机构和其母公司(如存在)出具的保证承担相应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担保书;
5.持有该保险机构或者其再保险公司的声明,说明承保恐怖主义行为在有关国际条约下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6.该保险机构或者其再保险公司持有由标普、惠誉或者类似评级公司授予的不低于BBB的长期信用评级。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投保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后,应当持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文件以证明该船舶在本办法下的赔偿责任得到充分保障:
(一)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符合《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范围和额度的保险证明;
(二)载运2000吨以下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额度的保险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单证;
(三)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范围和额度的保险证明,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额度的保险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单证;
(四)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额度的保险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单证;
(五)1000总吨以上的非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范围和额度的保险证明。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持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以上的非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保险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单证;
(三)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保险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单证的期限。
第十五条 在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应确保其拥有符合本办法的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且持续有效。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失效:
(一)有效期届满;
(二)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证书被送还原发证机关;
(三)船舶已持有新的保险证书;
(四)如果不存在第(二)、(三)项情形,若船舶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或者《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保险机构向原发证机关送交保险终止通知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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