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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第四十四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自收到银保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保险经纪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二节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经纪机构;
(九)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等字样;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复印件;
(五)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六)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七)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八)《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十)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三)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申请人采用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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