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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
(三)合同管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服务价格及资金结算方式、服务绩效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P>
(四)履约责任。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验收评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主动接受监督。</P>
五、指导监督</STRONG></P>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等,推进本地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P>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计划的审核、经费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P>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质量标准,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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