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司法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和意义?</STRONG>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2019年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9--2022年)》,要求“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值班律师职责范围、权利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为解决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经费、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2019年以来,司法部在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在此期间,司法部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就《办法》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专家所提合理化意见均已采纳。
制定出台《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法律援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STRONG>
答:《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值班律师的内涵、工作原则、组织实施部门及相关职责。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细化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要求。第三章“法律帮助工作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保障值班律师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及值班律师履职要求,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权利的保障等。第四章“值班律师工作保障”,规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管辖、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明确建立值班律师各项工作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会商通报机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对值班律师履行相应的监管和指导职责。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监狱履行职责涉及值班律师工作的,适用办法中关于公安机关的规定,废止“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在认罪教育、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等方面,检察机关承担了重要责任。那么在检察环节如何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执业?</STRONG>
答:2019年,“两高三部”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条件、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模式和服务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办法》在吸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值班律师的职责、执法司法机关的义务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认罪认罚,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努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截至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1760个,天津、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一是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即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以安排在线阅卷。三是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办公便利。对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的,检察机关均给予提供专门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可设置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会见室,给值班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四是依法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告知权利基础上,检察机关还会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平等沟通协商的过程。检察机关会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就上述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未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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